在数字年代,数据越来越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包含个人信息在内的海量数据是社会数字化转型、数字经济和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能迅猛开展依靠的要害资源。与此一起,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也越发凸显。党的二十大陈述着重,“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实践中,互联网渠道对用户信息的获取一般要先奉告,在获得赞同后,才干获取个人信息。这便是“奉告赞同”准则,是个人信息处理中的黄金准则。一起,依据“奉告赞同”准则,用户在赞同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后,享有“撤销处理个人信息赞同”的法定权力,即“赞同撤回权”。
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令、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法令等法令法规也明晰了“赞同撤回权”。比方,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五条规矩,依据个人赞同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赞同。这一权力是用户享有的信息自决权的核心内容,只要用户被法令赋予撤回赞同的权力,才干直接有用地确保个人信息决定权。“奉告赞同”准则和“赞同撤回”准则构成了我国个人信息处理的根本规矩,是判别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是否合法依规的根本依据。
可是,在实践中,用户行使“赞同撤回权”往往面对困难,危害用户“赞同撤回权”的违法违规行为也较为常见。依据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中心通报,在2025年个人信息保护系列专项举动中,多款App存在未向用户供给撤回赞同的快捷办法和途径等隐私信息处理不合规行为,危害了用户合法权益。
用户“赞同撤回权”受危害的原因在于:一是个人信息主体即用户缺少对“赞同撤回权”行使规矩和法令效能的充沛知情,互联网渠道一般选用一揽子的归纳赞同形式,缺少对撤回权的有用奉告,更未采纳恰当办法为撤回权行使供给快捷条件。二是“赞同撤回权”的法令性质、行使规矩和司法救助等缺少明晰的法令依据,用户在权力受损后难以及时获得救助。
因而,应构建完善具体的“赞同撤回权”行使规矩,明晰相关权力与责任的内容,完善互联网渠道的奉告和供给快捷途径等的法定责任,然后实在确保个人信息权力,看护个人信息安全。对此,笔者以为:
一是构建撤回权行使的具体法令规矩,为信息主体行使“赞同撤回权”供给明晰明晰的举动指引。
首要,用户向互联网渠道单方面做出撤回赞同的意思表明即发生相应法令效能,且该法令效能不只束缚互联网渠道,也束缚与渠道存在托付或许授权联系的第三方。
用户撤回赞同的意思表明有必要明晰明晰,应经过书面形式或许口头办法等,奉告渠道撤回的具体内容。赞同撤回的规模和程度也由用户自行决定,可撤回部分赞同,也可撤回悉数赞同。渠道不得设置行使“赞同撤回权”的束缚性条件。如用户在运用网约车服务时,赞同网约车渠道搜集并运用其联系办法、方位和付出等个人信息,用户也能够随时撤回赞同。撤回赞同后,网约车渠道就不能再搜集处理或许与其他渠道同享该用户的个人信息。
其次,“赞同撤回权”的行使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法令效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对此有明晰规矩:个人撤回赞同,不影响撤回前依据个人赞同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能。
“赞同撤回权”行使前现已给付的个人信息具有独立性,渠道不需要将之前交给的个人信息或许处理后的数据恢复原状,然后更好地平衡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工业开展。
再次,应明晰规矩为保护公共利益等特定状况下,“赞同撤回权”的行使应遭到必定束缚和束缚。虽然用户享有随时且无条件行使撤回的权力,但为保护社会秩序、公共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或许撤回赞同将危害别人合法权益,在这些景象下,“赞同撤回权”的行使也应遭到束缚。
二是明晰“赞同撤回权”行使的法令效能,催促个人信息处理者为撤回权行使供给便当条件。
一方面,渠道应当采纳合理办法对用户的“赞同撤回权”进行明晰奉告。用户只要对相关规矩构成明晰的知道,才干实在行使相关权力。因而,渠道应在隐私方针中简练、明晰地奉告用户享有撤回赞同的权力,并对撤回赞同的办法和法令作用进行具体阐明。
另一方面,渠道承当为撤回权行使供给快捷条件的法定责任。渠道应当为用户供给合理、快捷的撤回途径,确保撤回权能够有用行使。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App违法违规搜集运用个人信息行为确定办法》等相关规矩,未实行上述责任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会被确定为未获授权,属违法行为。
一般状况下,个人信息处理的赞同撤回应采纳与“赞同”相似的办法来设置。一是用户能够一致撤回,也能够独自就某项事务撤回赞同,渠道不得回绝供给或许下降与撤回的个人信息无关的事务功用。二是依据法令法规规矩应当获得用户独自赞同的信息处理行为,如搜集隐私信息或许向境外组织供给数据,应设置独自的撤回途径。三是假如撤回信息会给渠道形成巨大的经济利益丢失,或因为技能要素无法中止使用个人信息,或在赞同撤回后无法供给服务或许产品等,渠道应明晰阐明状况,并供给个人信息的匿名化等代替性处理办法,确保撤回的个人信息不被检索、拜访或许处理。 (作者:杨蕾系山东修建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郭山清系山东大学网络空间安全学院教授)